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刻制、启用和废止
(一)各院部、部门行政印章和各级党组织印章,均依据校党政机构设置的文件,提交公章刻制请示,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刻制;各行政单位下设的科级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由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印制,并将印模复印件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印章刻制的规格、质料、形式由校长办公室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后,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三)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发文后方能生效。废止印章必须交校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或各类考试报名表、聘书的照片压印。
(二)校党委印章
1. 用于以校党委名义向校内外发送的各种公文;
2. 用于校内党员发展材料的审核;
3. 用于各类需经校党委批准的文书、报表等材料。
(三)校行政印章
1. 用于以校行政名义向校内外发送的各种公文;
2. 用于以校行政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
3. 用于校行政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
4. 用于各类需经校行政批准的文书、报表等材料;
5. 用于以校行政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四)合同专用章
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类合同。
(五)介绍信专用章
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六)校领导签名章
1. 用于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和证书、聘书等;
2. 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和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 用于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七)院部、部门印章
1. 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 各院部、部门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校行政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3. 各院部、部门下设的科级单位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部门领导的请示、报告。
(八)党委各部门、各党组织印章
1. 党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 党委各部门印章用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事务,向校党委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党组织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工作。
3.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用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党员发展材料审核等事务,向校党委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外有关单位联系工作。党总支下属的党支部一般不刻制印章。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凭经分管校领导签发的拟文稿用印。
(二)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委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校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委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四)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校行政印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对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经济类合同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后,向经济类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用印。
(六)开具行政介绍信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介绍信上写明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可用印。
(七)除正式公文外,文书、报表、合同、协议等各类材料,在使用校党委、行政印章或校领导签名章时,由经手人在校长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使用校行政印章或校领导签名章,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可以用印,但事后需及时补办登记和签批手续。
(九)各单位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重要事项用印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十)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用印:
1. 未注明具体联系内容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2. 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 内容不实或有待核实的;
5. 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未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的;
6.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四、印章管理
(一)校党委、行政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校钢印、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介绍信专用章,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三)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一般要“齐年盖月”,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可靠,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于指定位置。
(五)凡伪造公章或使用伪造公章,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将追究保管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即时废止。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