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3-02 浏览次数: 34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分为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专项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行使合同综合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履行、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院部、部门。招标类合同的专项管理部门为项目的执行部门。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按规定申请报批;

(三)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本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综合档案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签发、签订及履行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校内单位不得擅自以院部、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十二条 经济类合同根据标的额不同,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标的额人民币3万元(含)以内的合同,经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

标的额人民币3—10万元(含)的合同,经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标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

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要求,经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标的额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由审计处审签。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经济类合同的审签。

第十四条 非经济类合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

合同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合同签订后用印。

经济类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后,凭《经济类合同会签单》向校长办公室申请用印。

非经济类合同使用学校行政章,按行政用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十八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请校长办公室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发现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专项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双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并向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归档并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职责和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